第一條 |
中原大學化工系友會(以下簡稱本會)為表揚傑出系友,特訂定此「傑出系友」評選辦法。 |
第二條 |
本會「傑出系友」候選人應符合下列條件: |
第三條 |
凡系友十人以上聯署、理監事會或系務會議等推薦當年候選人,並依本會規定,附有關資料,送本會傑出系友評選委員會。 |
第四條 |
「傑出系友評選委員會」(以下簡稱評選委員會)共七人,由系友會理監事聯席會推選四人(含理事長為當然委員),以及母系系務會議推選評審委員三人(含系主任為 當然委員兼召集人)。評審委員任期二年,於系友大會改選,若評選委員被推薦為傑出系友候選人時應退出評選委員會,並由原選單位推選委員遞補。委員會開會時 應有三分之二(含)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會,並需出席委員過半數通過方得決議。 |
第五條 |
本會「傑出系友」評審作業程序如下: |
第六條 |
1. 獎座一只。 |
第七條 |
本辦法經系友會理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。修正時亦同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