系友會會章
中原大學化學工程學系系友會會章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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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3.12.18中原化工系友會第一次籌備會議初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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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總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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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條 |
本會定名為「中原大學化學工程學系系友會」(以下稱本會)。 |
第二條 |
本會宗旨為加強中原大學(前身中原理工學院)化學工程學系系友間之連繫,增進系友情誼,凝聚系友向心力,促進事業發展,服務社會,回饋母系。本會為一非營利性,非政治性,非宗教性之組織。 |
第三條 |
本會會址設於「中壢市普仁里22號中原大學化學工程學系」。 |
第四條 |
系友聯絡事宜由母系處理。 |
第二章 會務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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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條 |
本會會務如下: |
第三章 會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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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條 |
本會會員分一般會員及榮譽會員二種。 |
第七條 |
凡母系師長、歷屆畢業系(所)友,均可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入會費後,為一般會員。 |
第八條 |
凡對本會有重大貢獻者,經理事會通過,為榮譽會員。 |
第九條 |
會員之權利: |
第十條 |
會員之義務: |
第十一條 |
凡會員言行有損本會榮譽者,得經理事會決議停權或除名。 |
第四章 組織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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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條 |
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;理事會為執行機構,並於會員大會休會期間,代行其職權;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 |
第十三條 |
本會大會之職權如下: 1. 訂定與修正章程。 |
第十四條 |
本會置理事25人,監事7人,由會員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及監事會。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,同時選出候補理事7人、候補監事2人,遇理事及監事出缺時,依序遞補,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。理、監事及候補理、監事之當選名次,依得票多寡為序,票數相同時,以抽籤定之。 |
第十五條 |
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 |
第十六條 |
理事會置常務理事7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就常務理事中由全體理事選一人為理事長。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,如未指定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 |
第十七條 |
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 |
第十八條 |
監事會置常務理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 |
第十九條 |
理、監事之任期均為二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及常務監事之連任以一屆為限,理、監事之任期,自召開當屆第一次理監事會之日起計算。 |
第二十條 |
理、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應即解任。 |
第二十一條 |
本會置總幹事一人,副總幹事一人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,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,解聘時亦同。 |
第二十二條 |
總幹事綜理本會一切會務,須對理事會負責。副總幹事及會務人員並就其承辦範圍對總幹事負責。 |
第二十三條 |
本會理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且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。 |
第二十四條 |
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,其組織規章由理事會擬定。 |
第二十五條 |
理事會得聘請顧問若干人。其聘期與理、監事同。 |
第五章 會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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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六條 |
會員大會,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,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;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要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 |
第二十七條 |
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,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。 |
第二十八條 |
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 |
第二十九條 |
理事會每6個月召開一次,監事會每6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十日前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 |
第三十條 |
理、監事應出席理、監事會議,理事會、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。 |
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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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一條 |
本會經會來源如下: |
第三十二條 |
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。 |
第三十三條 |
本會每年編造預(決)算報告,於每年終了之前(後)二個月內,經理事會審查,提會員大會通過,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,應事後提報大會追認,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,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。 |
第三十四條 |
本會於解散後,剩餘財產捐贈中原大學化學工程學系。 |
第七章 附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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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五條 |
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 |
第三十六條 |
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,修改時亦同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