系友會會章

中原大學化學工程學系系友會會章

83.12.18中原化工系友會第一次籌備會議初訂
84.4.2中原化工系友會成立大會修訂通過

 

第一章 總則

第一條

本會定名為「中原大學化學工程學系系友會」(以下稱本會)。

第二條

本會宗旨為加強中原大學(前身中原理工學院)化學工程學系系友間之連繫,增進系友情誼,凝聚系友向心力,促進事業發展,服務社會,回饋母系。本會為一非營利性,非政治性,非宗教性之組織。

第三條

本會會址設於「中壢市普仁里22號中原大學化學工程學系」。

第四條

系友聯絡事宜由母系處理。

 

第二章 會務

第五條

本會會務如下:
1. 增進系友情感聯繫及加強互助合作。
2. 促進母系及系友動態等資料之交流。
3. 發行系友通訊及其他相關刊物。
4. 辦理其他符合本會宗旨有關事項。

 

第三章 會員

第六條

本會會員分一般會員及榮譽會員二種。

第七條

凡母系師長、歷屆畢業系(所)友,均可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入會費後,為一般會員。

第八條

凡對本會有重大貢獻者,經理事會通過,為榮譽會員。

第九條

會員之權利:
1. 會員有發言權、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
2. 會員有參與本會各項活動之權利。
3. 會員有取得本會發行之各種刊物及資料之權利。

第十條

會員之義務:
1. 遵守本會會章及大會各項決議案。
2. 擔任本會選定之職務或指派之任務。

第十一條

凡會員言行有損本會榮譽者,得經理事會決議停權或除名。

 

第四章 組織

第十二條

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;理事會為執行機構,並於會員大會休會期間,代行其職權;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

第十三條

本會大會之職權如下: 1. 訂定與修正章程。
2. 選舉或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3. 議決入會費之數額。
4.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5. 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6. 議決團體之解散。
7.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決議。

第十四條

本會置理事25人,監事7人,由會員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及監事會。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,同時選出候補理事7人、候補監事2人,遇理事及監事出缺時,依序遞補,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。理、監事及候補理、監事之當選名次,依得票多寡為序,票數相同時,以抽籤定之。

第十五條

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1.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。
2. 審定會員之資格。
3.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。
4. 議決理事及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。
5. 聘免工作人員。
6.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7. 執行其他有關本會會務。

第十六條

理事會置常務理事7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就常務理事中由全體理事選一人為理事長。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,如未指定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
第十七條

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1.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2. 審核年度決算。
3.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
4.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5. 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
第十八條

監事會置常務理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

第十九條

理、監事之任期均為二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及常務監事之連任以一屆為限,理、監事之任期,自召開當屆第一次理監事會之日起計算。

第二十條

理、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應即解任。
1. 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2. 因故辭職,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3. 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4.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
第二十一條

本會置總幹事一人,副總幹事一人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,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,解聘時亦同。

第二十二條

總幹事綜理本會一切會務,須對理事會負責。副總幹事及會務人員並就其承辦範圍對總幹事負責。

第二十三條

本會理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且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。

第二十四條

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,其組織規章由理事會擬定。

第二十五條

理事會得聘請顧問若干人。其聘期與理、監事同。

 

第五章 會議

第二十六條

會員大會,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,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;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要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

第二十七條

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,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
第二十八條

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1. 章程之訂定與修正。
2. 會員之除名。
3. 理、監事之罷免。
4. 財產之處分。
5. 團體之解散。
6.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
第二十九條

理事會每6個月召開一次,監事會每6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十日前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
第三十條

理、監事應出席理、監事會議,理事會、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。

 

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

第三十一條

本會經會來源如下:
1. 入會費:一般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臺幣1000元。
2. 會員捐款。
3. 辦理活動之收費。
4. 基金及孳息。
5. 其他收入及委託收益。

第三十二條

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。

第三十三條

本會每年編造預(決)算報告,於每年終了之前(後)二個月內,經理事會審查,提會員大會通過,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,應事後提報大會追認,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,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。

第三十四條

本會於解散後,剩餘財產捐贈中原大學化學工程學系。

 

第七章 附則

第三十五條

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
第三十六條

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,修改時亦同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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